人事师资信息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23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任课教师(包括兼职、兼课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范。
 
二  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任课教师:包括理论课教师;实验、实训、专业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教师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职业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敬业正身、爱生善导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各项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自觉地遵守学校的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六条  教师要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八条  教师要熟悉教育理论,精通本职业务,不但要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以及相邻学科、边缘学科的相关知识,而且积极投身教育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遵循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教学计划,做到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方法灵活。
第九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注意因才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和每一个教学环节。
 
三  教师任课资格
第十条  每年聘用进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职教学教法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等课程,明确教师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当年新聘用担任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在任课期间要按学院关于对新教师第一年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填写《新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第十二条  依据实施课程一体化教学改革的规定,所有专任教师必需通过教学职教能力测评才能具备授课资格。
第十三条  理论课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 系统掌握本专业及其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了解本专业及其专业领域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
(三) 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讲授课程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手段;
(四) 专业课理论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应工种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掌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且已获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
(二)掌握“教学做”教学模式,具备本专业熟练的操作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学校其他人员兼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学校其他人员是指非专职教师身份的人员(含行政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校工作三年以上;
(二) 根据实际情况,教学院系(部)确实需要,本人自愿且所在工作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学校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或具有较丰富的与专业课程相关的生产、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第十七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
(二) 新开课教师应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拟开课程的课程标准,较熟练地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并完成全部授课内容的备课任务,由教研室审定,连同教学指导协议书一起报教学单位审批后,教务处备案,方能正式上课。
第十八条  开新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新课是指学校首次开设的课程。
(二) 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程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较详细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写出不少于课程1/3章节的讲稿,由所在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第十九条  能够熟练使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  经教学检查认定或学生集中反映授课质量和效果不好的教师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改进,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及相关院(部)实行跟踪督导,经评估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
 
四  各教学环节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关于课程标准、教材选用及学期授课计划编写的规定
(一)课程标准的编写应严格遵循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公共必修课程课程标准在国标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编写),课程标准在各教研室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院系(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教研室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计划,经院(部)主任批准执行。各专业核心课程的课程标准由教务处按专业汇编成册。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应按我校教材订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任课教师还需向学生推荐适量的我校图书馆馆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由院(部)备案。实践课程的任课教师按学校实践教学的相关工作规范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关于备课与课前准备的规定
(一)教师备课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认真钻研教材,把握每次课教学的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认真撰写讲稿或教案。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对讲稿或教案加以补充和修改,并做好必要的课后记。
(二)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经常性地组织集体备课,统一讲授的基本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课程的考核。
(三)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教学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等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关于课堂授课的规范
(一)教师授课时应着装整洁、大方,做到教态自然,精神饱满;每次课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提前10分钟到场,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或置于无声状态)。
(二)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做到教学语言规范、简练、生动;讲授内容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教师板书要规范有条理,图解要准确。要把握好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讲清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注重师生的互动。
(三)教学是一门艺术,任课教师应重视教育教学的研究,互相学习,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教学效果的反馈并及时调整课堂教学节奏和教学方法,切忌“填鸭式”的教学。
(四)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五)教师应注重组织教学,注重管理课堂,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学生的考勤。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六)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应按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根据院(部)安排代他人授课的教师,应按程序办理代课手续,禁止教师之间私自调(换)课和代课。
(七)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进行课程教学总结。
第二十四条  关于作业和辅导答疑的规定
(一)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形式不限,但必须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巩固课堂上所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作业,注重课堂提问,并进行成绩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重新练习),对学生作业中出现的典型错误要在课堂上集体纠正。
(三)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课程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交,否则该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只有补交全作业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或补考。
(四)教师应与学生约定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每门课程不少于4小时。
第二十五条  关于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
(一)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证与考试合一课程除外)。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原则上应实施教考分离,专业核心课程必须实施教考分离。考核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考试、面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等。任课教师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和完成作业情况,严格按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院(部)公布,同时报教务处记载备案。
(二)有关课程考核的命题工作、试卷印刷、教师监考、试卷的批改等按《黄冈科技职业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实践教学的规定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担任实践教学的教师应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环节的实践教学任务,确保各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的,按《黄冈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五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人事科负责解释。
 
上一篇:黄冈科技职业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下一篇:师资队伍